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蕊,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清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西鲁堡村。
法定代表人:冯新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华,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张付义,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乡市清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清化公司)、北京恒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承诺书实际上构成债权转让,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新乡清化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公正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光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刘铁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申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