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1-21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丰民催字第56号
申请人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道杨家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林全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星,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295783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8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8日、出票人泉州健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腾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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