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宜催字第0104号
申请人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179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星,男,居民。
申请人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同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14000512178957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宜兴市腾飞陶粒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黄梅县铭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现持票人为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9月25日,出票银行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骆叶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