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森木材经营部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5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森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78号(八侨市场)B4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JQAF4H。
经营者:傅茂良,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龙吟街17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311218257。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琴,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铭,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前步村委会福坞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80621303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洋妹,女,汉族,1979年4月11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前步村委会福坞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41130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永冠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振兴大道刘屋路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WA3TR1E。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鑫长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渔业新村一巷六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4871414R。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沙湖村委会良坑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21111209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沙湖村委会良坑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21111209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美食街40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9N8X6C。
法定代表人:张作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亮,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露,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兴发路96号D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482026。
法定代表人:张作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亮,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露,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森木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陈洋妹、惠州市永冠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鑫长城建材经营部、**、深圳市新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新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森木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森木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自愿和自我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森木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4元,减半收取3652元,由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森木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淳
审 判 员  柳光洪
审 判 员  杨 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熊学敏
书 记 员  彭夕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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