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538号
原告:深圳市新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兴发路96号D105,组织机构代码:590748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路大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6667072205H。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7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