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26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5民初1311号

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B1幢801-805。

法定代表人:善祖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庆贤(系公司职工),男,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450元,依法退还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李加坤

人民陪审员  高文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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