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5民初1311号
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B1幢801-805。
法定代表人:善祖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庆贤(系公司职工),男,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450元,依法退还原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李加坤
人民陪审员 高文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