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2808号
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镇西工业区屯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703号。
法定代表人:伍星华,董事长。
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巧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