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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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4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703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职员。
被执行人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午塘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罚[2018](*)第0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该局查明,2017年7月,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午塘村103省道旁的土地上进行封闭式钢棚搭建,该地段为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午塘村集体土地。四至:东至103省道、南至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小黄村仓库、西至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小黄村仓库、北至沪昆高速。因2017年浙江省混凝土行业清洁化生产要求控制扬尘,需对料场进行封闭化覆盖,对该地块进行了封闭化钢棚搭建,到调查时止,钢棚已搭成,地面已经硬化。经现场勘测:项目占地总面积1991平方米,合计2.9865亩。该土地类别为果园1750平方米,建制镇面积241平方米,在金华市金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1991平方米。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99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午塘头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991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1766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入指定帐户。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2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7月19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罚[2018](*)第0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罚[2018](*)第0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2项内容交由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知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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