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执异7号
异议人:保康华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科技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695137707T.
法定代表人:***,华泰矿山工程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保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12月1日,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7)鄂0626执1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7)鄂0626执111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不服(2017)鄂0626执111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案情并不复杂,故本院采用书面审查形式。
***答辩称:关于***起诉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庭未按法律规定调查取证,导致仅判决***承担给付货款义务是错误的,现已有新证据说明,故已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接受再审申请,待再审结果予以确定,请求法院驳回华泰矿山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华泰矿山工程公司应付款153317元予以冻结。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作出(2017)鄂0626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冻结和对担保物进行了扣押之保全措施。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不服(2017)鄂0626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其所称的事实与理由是:1、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与***、***、***从未发生过买卖交易行为,也没有其他业务关系,***把华泰矿山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申请冻结华泰矿山工程公司账户上的资金错误。2、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与马桥镇白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公路硬化合同书,此工程白果村民委员会只是借用华泰矿山工程公司资质,具体施工、管理等一切都由该村支部书记***全权负责,涉及的该工程上的一切事宜,由***全权负责处理。针对上述财产保全复议,本院已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鄂0626财保2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华泰矿山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此案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据诉讼程序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异议人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仍以上述事实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但***以“原审法庭未按法律规定调查取证,导致仅判决***承担给付货款义务是错误的,现已有新证据说明,故已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接受再审申请,待再审结果予以确定”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华泰矿山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
综上,***以有新的证据,已向法院申请再审,待再审结果予以确定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康华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