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华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1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6财保21号
复议申请人:保康华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69513770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住保康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住本县,
原告***与被告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鄂0626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不服(2017)鄂0626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因案情并不复杂,故本院采用书面审查形式。
华泰矿山工程公司复议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7)鄂0626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1、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与***,***、***从未发生过买卖交易行为,也没有其他业务关系,***把华泰矿山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申请冻结华泰矿山工程公司账户上的资金错误。2、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与马桥镇白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公路硬化合同书,此工程白果村村民委员会只是借用华泰矿山工程公司资质,具体施工、管理等一切都由该村支部书记***全权负责,涉及的该工程上的一切事宜,由***全权负责处理。
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为支持其复议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白果村公路硬化增补工程合同书》之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华泰矿山工程公司应付款153317元予以冻结,并由***用其所有权的鄂F××大众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作出(2017)鄂0626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冻结和对担保物进行扣押之保全措施。华泰矿山工程公司不服(2017)鄂0626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华泰矿山工程公司提出其与马桥镇白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公路硬化合同书,与***,***、***无其他业务关系的复议理由,应待此案审判确定。此案在诉讼中,本院是依当事人即原告***的保全申请,并用财产担保,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如若其败诉,被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复议申请人华泰矿山工程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康华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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