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畅吉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29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95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畅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物流大道1号恒广国际物流园B区06栋130、1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明月山村巢塘组。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畅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95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50.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畅吉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畅吉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7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9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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