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玲丰板材厂、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18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9797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玲丰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CT0M89。
投资人:曹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陇海路东周路交叉口五洲小区11号院5号楼2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T2W202。
法定代表人:张瑞彪,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04517796。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429743XR。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玲丰板材厂与被申请人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玲丰板材厂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玲丰板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娟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7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9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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