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1228号
申请人: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惠纺街4号1802房。
法定代表人:吴泽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
被申请人: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晨光小区33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
被申请人:无锡乾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730室。
法定代表人:徐浩。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乾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乾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330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煜
书 记 员 吴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