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14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天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碑林区建国一巷。
法定代表人倪朝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天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2016)陕0103执1436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74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
审判员曹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