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闵红勃,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天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碑林区建国一巷1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倪朝书,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天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
审判员曹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