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天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05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闵红勃,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天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碑林区建国一巷1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倪朝书,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天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
审判员曹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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