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8民初45号
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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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大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73160****。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纪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