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p t ; f o n t - w e i g h t : b o l d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724执144号
***、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85000元,利息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9.6‰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825元,申请执行费82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585000元及逾期利息51259.20元,申请执行人共领取了执行款636259.20元。案件受理费4825元,申请执行费82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该案执行依据(2018)陕072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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