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
被执行人:**(系***之子),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
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支付货款580000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800元,申请执行费8200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财付通合计2890.1元,该款收取了案件受理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继承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为:1、生效的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4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11607元,该款系***生前以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份组织施工并完工结算后的剩余工程款,该款如执行到位还需扣除相关税费及公司管理费等支出,如有剩余款项才由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继承。经核实,该工程款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并未实际执行到位;2、位于西乡县堰口社区移民安置点***生前四间两层自建房屋,经村组调查该房产权属登记存在部分问题,且无产权手续。现被执行人***、**继承的***的上述遗产目前均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继承有***的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核查情况无异议,同意保留其未受偿的债权5800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909.9元,申请执行费8200元,二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继承有***其他可执行遗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祝 敏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琼
书 记 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