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金盛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7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24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乡县金盛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金盛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金盛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调解书约定的2018年7月1日前给付的货款300000元,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724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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