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02民初246号
原告: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金川区延安里21区。
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罗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金川区延安西路107号(昌荣新城一号楼临街商铺)。
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1月17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