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1-19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二村135号7楼3号。身份证号42010419690207361X。
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层6室。
法定代表人:肖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声雄,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声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邓万杰
代理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成

武汉市汉阳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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