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2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华源河畔**3幢1**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路润升高科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7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边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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