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岳执字第00274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5195.5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545195.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