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钟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9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财保42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钟洋,男,汉族,***年10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汉族,***年12月30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欣,女,汉族,1992年11月2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年8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鲁0481财保4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8年11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常欣、侯惠贤银行存款102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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