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4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81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滕州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木西路笃山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滕州市维多利亚港湾小区6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一套。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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