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9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锦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并未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本案当事人双方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中约定:”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依法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熊达和
代理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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