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牛民初字第3100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府河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7元(减半收取3518.5元)由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