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698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未领取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