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0)冀0407执异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19号明珠巷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朗驰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邯郸市丛台区永新里18号楼3单元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区大寺上镇后寺上村124号。
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边建国,该公司经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在本院执行***与邯郸市恒顺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朗驰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异议,因该异议不在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内,故对其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审查。
结案方式:不予受理
主办人意见:对该案报结
主办人:高昱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