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8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0)冀0407执异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19号明珠巷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朗驰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邯郸市丛台区永新里18号楼3单元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区大寺上镇后寺上村124号。

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边建国,该公司经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在本院执行***与邯郸市恒顺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朗驰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异议,因该异议不在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内,故对其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审查。

结案方式:不予受理

主办人意见:对该案报结

主办人:高昱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