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异4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执行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大道11号**上筑花园2层11卡-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512365250。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运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599947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案号:(2021)粤2071执1091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8月5日撤回上述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申请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2021)粤2071执10912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绮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