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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道***海运多功能码头内,组织机构代码7284687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1号,组织机构代码7289095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5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