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386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灵昆镇***海运多功能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7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