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3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灵昆镇***海运多功能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223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6,064.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6,064.07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