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黄志虹,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萧杭路112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66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原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1503室,建筑面积53.5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16.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1503室,建筑面积53.5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16.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4)第008670号,内容详见浙原法鉴估(2017)第061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