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执保23号
申请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广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于村老林厂南。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1)鲁1524民初429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