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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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19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财保1号

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办事处郑于村老林厂南。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阿县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青年街中段(路西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付宁宁(曾用名付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东阿县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12)第11262-1号及其上在建工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阿县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12)第11262-1号及其上在建工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向阳

书记员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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