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429号
原告:***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信用代码913715247850019427。
法定代表人:姚广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德,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于村,信用代码91371524567725213F。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
原告***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6元,减半收取167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