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3财保55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进。
解封申请人***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鲁0213财保5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并查封了原告所有的车牌为鲁B×××××号重型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解封申请人***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福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所有的车牌为鲁B×××××号重型作业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