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执7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1634547.84元。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本案的诉前保全中于2014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弘凯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并于2016年4月22日向第三人弘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渝01执72号《履行到期债权发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应付到期债务,以1200万元为限,并不得直接向被执行人清偿。后第三人重庆弘凯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向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本院裁定第三人重庆弘凯置业有限公司对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以1200万元予以追回,第三人重庆弘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X号X幢4-1、4-2、5-1、5-2号房屋(权证号分别为XXXX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33、000XXXX32、000XXXX34、000XXXX35号)用于抵扣应付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
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渝01执7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第三人重庆弘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X号X幢4-1、4-2、5-1、5-2号房屋(权证号分别为XXXX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33、000XXXX32、000XXXX34、000XXXX35号)。并将上述房屋移送委托评估,评估总价1264.62万元,于2016年12月15日,对上述房屋委托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故第一次拍卖流拍,流拍价1264.62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委托重庆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故第二次拍卖亦流拍,流拍价1074.927万元。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重庆弘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X号X幢4-1、4-2、5-1、5-2号房屋(权证号分别为XXXX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33、000XXXX32、000XXXX34、000XXXX35号)以第二次流拍价,即以1074.927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渝01执7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第三人重庆弘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X号X幢4-1、4-2、5-1、5-2号房屋(权证号分别为XXXX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33、000XXXX32、000XXXX34、000XXXX35号)的查封。
二、将第三人重庆弘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X号X幢4-1房屋作价296.735万元、4-2房屋作价240.7285万元、5-1房屋作价296.735万元、5-2号房屋作价240.7285万元(权证号分别为XXXX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33、000XXXX32、000XXXX34、000XXXX35号),共计1074.92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三、将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X号X幢4-1、4-2、5-1、5-2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四、如上述房屋权证无法收回,则注销原房屋权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旭
执行员 康忠亮
执行员 徐 红
书记员 钟家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