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98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白云峰平五金店与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白云峰平五金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白云峰平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邵建辉
书记员 华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