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12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114号
申请人: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58402809XY。
法定代表人:曾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勇,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水北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4609113XW。
法定代表人:郑培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赣B×××**号、赣B×××**号、赣B×××**号三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号、赣B×××**号、赣B×××**号三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辆,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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