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卢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2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1财保4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99379358。

法定代表人:苏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810781637。

被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70710880R。

法定代表人:卢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市分行南津支行、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里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共冻结59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变更请求,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10万元、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里支行的银行存款8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变更后的保全请求,比原请求更具体、更易执行,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里支行的存款590万元的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10万元、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里支行的存款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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