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91民初2416号
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1216596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吴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