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达能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5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2民初305号

原告宁夏达能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柳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达能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宁夏达能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达能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达能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达能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即981.50元由原告宁夏达能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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