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郊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何远德。
被执行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二路167号1栋11层1104号。
法定代表人:曹金琼。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案(执行标的为8296765.7元,已执行3037127.59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宁锋
书 记 员 范涛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