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4244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2月5日、2015年5月10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京沈京冀客专VI标段指挥部一工区,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12.1米全液压自行式钢模板衬砌台车5台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项目部的技术要求进行定作并按时履行了定作产品的交付义务。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3195700元。被告该指挥部一工区从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6月19日止,共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75960元,尚余1119740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97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全液压自行式钢模板衬砌台车系用于京沈京冀客运专线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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