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84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明静,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那海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