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四川省射洪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射洪虹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19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9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0年10月21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生于1975年2月7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身份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射洪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3834637-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射洪虹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2684-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四川省射洪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射洪虹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由***预交人民币8506元、四川省射洪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预交4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董华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赖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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