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8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碧园街208栋4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99号可工贸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刘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字第5号***与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82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325元,被执行人亦主动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卢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舒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