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3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4执2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99号科工贸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立村周乡屯。
被执行人:***,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立村周乡屯。
本院依据(2018)黑0104民初字3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2197.6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但实际冻结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暂不对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扣划。本院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04民初字37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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